第三章 造价编制
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应当由有编制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和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依据,在合理预测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风险等动态因素基础上,进行投资估算编制,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第十三条 设计概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依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施工图纸,依照预算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综合市场材料差价、价格指数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编制,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 招标发包工程,招标组织者应当按照施工图纸、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并按统一的工程项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编制标底价。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计价方法、计价依据等规定编制招投标标底价,不得弄虚作假、压级压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价格变化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行报价,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骗取中标。
第十六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以中标价为基础,明确造价调整的范围与方式,确定工程合同价。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结合风险系数及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确定工程合同价,工程合同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将施工合同和有关预算文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承发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与本条前款规定的书面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实行提前竣工奖励和优质优价原则。发包方要求承包方缩短合同工期提前竣工或者要求高于质量合格标准施工的,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或者优质优价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