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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5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2日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广亮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土地征购费、拆迁安置费、勘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具体表现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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