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使用是否合法,有无超范围使用票据;
2、票据使用是否正确,有无替代使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3、票据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4、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
5、其他与收费票据管理有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或收费标准的;
2、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收费的;
3、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和遗失收费票据的;
4、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5、使用作废票据的;
6、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以及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7、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或委托,擅自印制收费票据的;
8、私刻收费票据监制章、伪造收费票据的;
9、其他违反收费票据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纠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乡统筹费、单位代收代办收费、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团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接受的各种捐赠性款项和单位往来结算凭证,使用《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罚没款票据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凡以往本市有关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