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收费票据,必须先办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申领《准购证》必须凭单位成立的批文、单位介绍信、有关的收费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及其它有关证明向财政部门办理。
已纳入市收费局统一征收渠道的收费单位凭《准购证》向市收费局定点收费处(银行)申领各类收费票据;市收费局定点收费处凭《准购证》向市财政局申领各类收费票据。
未纳入市收费局统一征收渠道的收费单位凭《准购证》直接向财政部门申领各类收费票据。
申领的收费票据和《准购证》核收工本费。
第八条 收费单位因业务需要,需申请使用新版专用收费票据,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收费文件、拟制票样、申请使用数量等材料,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转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印制或委托我市印制。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配备票据管理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建立票据领发台帐,完善签领手续,按月登记票据的领取、发放、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各收费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所申领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县(市)区收费票据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收费单位在启用收费票据前,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问题应将票据交回市收费局定点收费处或财政部门调换,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终止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将剩余的收费票据上缴财政部门,不得擅自销毁、转让或出售。
第十二条 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保存年限为五年,保存期满报经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有使用时间限制的收费票据应报经财政部门查验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前销毁。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遗失时,遗失票据的单位应在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的同时,在《福建日报》和《福州日报》上刊登遗失启事,注明遗失票据的种类和编号,并声明作废。同时遗失票据的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理,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收费单位申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采取按月以旧换新的核销制度,财政部门每年进行收费票据的年度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