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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4、经营性公墓或经营性骨灰寄存处的规划图纸。
  建立经营性公墓,须向当地市、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经营性骨灰寄存处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获准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寄存处竣工,需报请原审批机关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和《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六条 公墓或骨灰寄存处需扩大墓园面积或经营范围的,必须按程序重新申请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建公墓和扩大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方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墓内禁止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为活人修建墓地,同时不得利用墓穴或骨灰存放位搞预售传销和炒卖活动。
  第十八条 对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寄存处及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建设单位需在取得用地批文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市或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并应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迁葬。对逾期不迁葬的或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统一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用具以及从事殡仪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市或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核准颁发统一的《丧葬用品、用具经营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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