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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习近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行为,调节、控制预算外资金的规模和使用方向,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外资金收支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与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下列财政性资金: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基金、专项资金和附加收入;
  (三)部门和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
  (四)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镇)自筹资金和乡(镇)统筹资金;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性和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范围,但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上解下拨应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对部门和单位审核、汇总、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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