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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办法

  第八条 执法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承办:
  (一)行政监察机关独立承办;
  (二)政府统一组织,行政监察机关主办;
  (三)政府统一组织或由其他执法监督机关和部门主办,行政监察机关参与协办。
  第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来源确立执法监察项目:
  (一)上级行政监察机关部署的;
  (二)本级政府统一组织和部署的;
  (三)本级政府其他部门提请或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参与的;
  (四)本级行政监察机关认为需要立项的。
  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统一立项的,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再立项。
  第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确立执法监察项目应当提交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包括立项目的、依据、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人员组织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立项报告按照以下规定报批:
  (一)行政监察机关独立承办或主办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办理立项手续;
  (二)有关执法监督机关或部门主办,行政监察机关参与协办的,由主办的执法监督机关或部门立项,并应当在征求监察机关的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重要执法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执法监察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
  (一)执法监察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法;
  (二)法律依据及有关规定;
  (三)人员组织、保证措施和具体要求;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属行政监察机关立项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其中,行政监察机关主办、有关执法监督机关和部门参与协办的,并应当征求有关执法监督机关和部门的意见。
  有关执法监督机关或部门主办,行政监察机关参与协办立项的,由主办的执法监督机关或部门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并征求行政监察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的需要,可以组织廉政询问员、特邀监察员以及聘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专业技术的人员参加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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