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市政府决定,对《
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青政发〔1997〕71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十一条第三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因城市供水管网维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大范围降压、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二、在第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同时建设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由开发和投资单位支出,其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支出。
“迁移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