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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规定

  (三)因其它原因变更职位层次和数量的。
  第十条 职位设置或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关提出职位设置或变更方案,编写或调整职位说明书,报政府人事部门;
  (二)政府人事部门对申报机关的职位设置或变更方案及职位说明书进行评价、审查,并下达书面批复;
  (三)申报机关按政府人事部门的批复,设置或变更职位,修改职位说明书,并将正式职位说明书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位审核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晋升、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空缺职位,其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建立国家公务员职数登记总册,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位设置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职位审核的依据。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国家公务员职数分册,将本部门的职位设置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本部门职位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职位审核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晋升、调任、转任调研员及调研员以下国家公务员,除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政府决定任命的外,须填写《国家公务员职位审核表》(附表一)、《拟晋升、确定、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职务人员名单》(附表二),报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其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只填写《国家公务员职位审核表》;
  (二)政府人事部门依据呈报机关的职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的有关规定,对呈报机关的职位空缺和拟任职的国家公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职位审核表、人员名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呈报机关凭此公布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决定,办理公务员晋升、调任、转任或申报录用计划等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因转任、调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当填写《国家公务员职数核查表》(附表三),报送政府人事部门核查职数。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下列规定对国家公务员职位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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