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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规定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20日 青岛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位管理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位管理,是指以国家公务员职位为对象进行管理的一项人事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位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职位管理应当遵循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权限

  第五条 市和各区(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综合部门,负责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按管理权限具体承办职位设置审批、非领导职务任命审核备案等手续。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务员录用、选配任命、考核、培训、轮岗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国家公务员职位的综合管理,由各区(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国家公务员职位,应当坚持因事设位的基本原则,即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设置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协调有效、工作量适度的要求,设置职位。
  第九条 职位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可以根据政府职能和职位内容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设置或变更职位:
  (一)根据上级或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设立机构、增减编制、调整职能及内设机构的;
  (二)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调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层次或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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