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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单位须持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七条 供用热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其承担的设计工程必须在其资质和业务范围之内。
  (二)市以上重点工程或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新建(扩建、改建)室内采暖系统,其设计应当采用双管并联形式,设置温控、计量装置。
  第八条 供用热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必须在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之内。
  (二)市以上重点工程或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当实行招标。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三)室内采暖系统应当满足集中供热的要求,经市供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室外集中供热系统连接。
  第九条 市以上重点工程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供用热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 供用热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供用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初验;合格的,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图纸会审记录;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设计变更通知单;
  4.沟槽质量、管道安装记录;
  5.管道防腐、保温记录;
  6.管道隐蔽工程记录;
  7.焊接及无损检测记录;
  8.压力容器检验证明;
  9.关键部件单体试验记录;
  10.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11.竣工图纸、报告;
  12.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
  (二)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用热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发给供用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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