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配备与工程量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对工程进行安全监督。专职安全人员应当具备工程建设和安全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后,实行持证上岗。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人员应当随时进行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按规范和标准检查各项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保证设施和装置完好、有效。建筑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安全带和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施工,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周边应当设置围档,施工时应按规定架设安全网、设置防护栏,在工程危险部位必须设置警示牌。多层、高层工程或在临街及人流密集区域施工的工程,必须实行全封闭防护。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深基坑施工或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附近和密封防震、易燃易爆区域施工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周围环境、设施及建筑物的安全。
七、建筑施工企业购置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品、垂直运输机械、架设机具、电气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其技术指标和安全生产性能必须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安装架设施工机械、机具和施工用电,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接受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定期检测。
八、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畅通。建设单位不得干预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活动,不得强行指令购买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械、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施工企业不得施工。
九、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用品。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伤或死亡责任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