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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现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市政府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所辖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县(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市、县(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先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筑安全生产资格审查手续;外地进济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进济建筑安全生产资格审查手续。建筑企业领取建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揽建筑工程。从事垂直运输机械,架设机具拆装和起重吊装工程、拆除工程、基础和地下工程等特殊专业施工单位,必须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特殊专业安全施工审查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应持建筑安全生产资格证、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安全监督手续,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二十天内,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施工安全管理资料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事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搭设、架设机具拆装、临时用电架设和起重吊装工程等安全重要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操作证书后,方可从事专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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