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或紧急抢救结束后,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甲等级医院为1000元,三级乙等医院为75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为500元;第二次(含以下)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
(二)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5万元。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按下表所列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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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
住院医疗费用 │例(%)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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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三乙医│其他医│三甲医│三乙医│其他医
│院 │院 │院 │院 │院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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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5000元 │70 │75 │80 │75 │8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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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000元 │75 │80 │85 │80 │85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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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5000元│80 │85 │90 │85 │90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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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20000元│75 │80 │85 │80 │85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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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 │70 │75 │80 │75 │8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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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大额医疗保险的途径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今后随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断不明或治疗确有困难需转往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由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转院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