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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失效]

  第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文革中致残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职工家属、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因工伤、职业病、生育支出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七条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和完善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制度。
  (三)会同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定。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五)对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中各部门关系。
  第十条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和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负责编制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方案。
  (三)负责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建立、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受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六)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提出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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