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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法制监督力度
  (十一)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
  (十二)切实加大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更经常、更直接的优势和作用。认真贯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检查、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等各项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对影响较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监督和查处。
  (十三)要充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学习和宣传行政复议法,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健全行政复议法规和制度,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坚决撤销、变更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法字〔1999〕33号)要求,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经费。
  (十四)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积极做好行政赔偿工作。对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给予赔偿。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财政法规,切实发挥各专项监督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十五)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各级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得以“批条子”、“说情”等方式干预行政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对因领导干预,造成的违法行政事件,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法制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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