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级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行政文件的制定工作,坚决杜绝违法乱发文件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公文处理制度,出台的行政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行政文件有违法问题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还要参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进行,由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确保其合法、可行、规范。制定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也要先交法制工作机构从法律角度审查把关。各地区、各部门每年都要对以往制定下发的行政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形成制度,发现有违法问题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五、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八)全面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要严格界定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特别是要划清长期存在争议的职责事项,彻底克服争权、推诿的问题。凡不属于行政管理的事项,要从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中剥离出去,严格执行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罚缴相分离”、“收支两条线”等相关制度,使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自治区这次机构改革以后,各级政府要及时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防止多头执法、越权执法、推诿执法责任等现象,努力建立一个职责分明、相互配合、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九)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持证上岗制、公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理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分工与配合的关系。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要将执法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内设、下属机构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内部的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把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全区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全面推开。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严格奖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规定,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公开行政执法依据、权限、程序以及行政执法的内设、下属机构和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执法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要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政纪、法纪责任。
(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通过自治区这次机构改革,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或者予以辞退。行政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滥用职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的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进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