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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三)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从自治区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积极做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制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法制学习、法制培训、法制宣传等各项政府法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为自治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四)自治区政府、呼和浩特市政府和包头市政府要根据党的十五大要求,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积极推进行政立法工作。要把自治区改革和发展的重点作为行政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我区的民族自治特点和实际需要。区别轻重缓急,集中精力,抓紧起草、制定重要的、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力戒行政立法中的形式主义,防止重复立法。坚决破除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控制行政机关的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发证权和年检权,切实减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手续。
  (五)认真编制年度行政立法计划,使行政立法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有序进行。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准确掌握立法所必须的第一手材料,提高行政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进一步促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采取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意见。逐步建立和实行行政立法责任制,强化立法项目的起草、审查部门的责任。
  (六)行政立法的立、改、废要同步进行。要将修改、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点之一,定期对以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努力为自治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依法制定行政文件,堵塞违法行政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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