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照规定管理高新区进出口业务,处理高新区涉外事务。
(六)负责举办和管理高新区内的各项社会事业。
(七)行使《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中规定的有关职权。
(八)行使所在地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管委会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财政、规划建设、计划统计、劳动人事、招商、农村工作等职能机构。高新区所在地政府的土地、税务、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受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
第六条 高新区实行行政、经济一体化封闭式管理,管委会按照政府委托的权限管理高新区内的一切行政事务。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到高新区进行评比、考核、检查、达标、收费等活动。有关的收费由管委会统一收取。
第七条 高新区应建立一级财政,实行独立的一级预决算体制,业务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指导。
第八条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除上缴中央和省税收外,其他各高新区除上缴中央、省、市税收外,其地方税收全部留在高新区,用于高新区建设和建立高新技术发展基金。
第九条 高新区的总体规划应纳入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管委会组织编制的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所在地政府批准。
第十条 管委会管理高新区土地一级市场,放开和搞活高新区土地二级市场。高新区内土地出让的收入除依照国家规定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留在高新区,用于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高新区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管委会根据建设项目情况提出,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高新区所在地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高新区的用地计划指标要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管委会建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资金、项目和人才,为进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资金、法律、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培育高新技术新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