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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30日)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邯郸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宋恩华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邯郸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步伐,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及其外向型经济为主,同时带动传统产业的发展,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政策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经省政府授权省科委批准建立的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永年、邯郸县、武安市、磁县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四条 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政府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发布高新区的管理规定。保证国家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高新区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批准的高新区总体规划,对高新区规划内的规划建设、土地进行统一的管理。
  (三)管理高新区的财政收支。
  (四)对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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