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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敬老优待服务规定

抚顺市敬老优待服务规定
 (1999年8月28日 抚顺市政府)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形成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的社会风尚,促进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市老年人事业领导小组是全市老龄工作的领导机构,市老龄事业管理办公室是市老年人事业领导小组下属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市老龄工作的日常服务、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县、区应建立本地区老年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老年人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老年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本地区老年人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老年人事业发展资金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按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位老年人每年不低于一元钱列支。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为“老有所学”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为老年人继续学习提供必要的场所、师资和设备。
  第九条 小区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要考虑修建社区老年公寓、老年设施,为老年人生活、休息、娱乐、健身提供方便。
  第十条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69周岁以下(含69周岁)老年人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市、县、区卫生局所属或老年人原单位医院就医,可优先就诊、划价、取药、检查、交款和住院;有条件的医院可开设老年人门诊、老年病房或家庭病房;为特困老年人办理优惠就医证,凭证使用仪器诊病时,超过50元的,半价收费。
  (二)乘市内公共汽(电)车、长途客车、铁路客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和托运行李;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要在候车室为老年人设候车专座,车上设老年人座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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