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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抚顺市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1999年6月14日 抚顺市政府)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对象及业务范围的划分
  (一)征缴对象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在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一个月以上、被个体工商户雇佣一个月以上的人员都应投保(包括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失业、待业人员,农民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征缴业务范围的划分
  1、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商业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国税局负责。
  2、从事餐饮、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营业税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地税局负责。
  二、征缴基数及比例
  (一)征缴基数
  1、缴费个人以上个月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全部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二)征缴比例
  1、私营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比例费为21%,其中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为8%。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18%,其中雇工缴纳比例最高为8%。
  三、缴费单位登记及申报的办理
  1、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核定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提供新办营业执照和年度验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按其经营地点分别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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