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档案的整理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单独组卷,按文书档案或企业档案行政管理类统一编号保管。
第十九条 档案保管条件要符合要求,库房应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潮、防有害气体,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转制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按照规定,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归档或归档材料不齐全完整的。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转制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辽宁省档案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材料损失的;
(二)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销毁或处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出卖、倒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附件: 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兼并企业
1、兼并双方主管部门批复及市协调部门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