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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证的;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
  (三)原承租人拖欠出租人房租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五)使用权有争议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租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合同应使用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转租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新承租人身份证号;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设施情况;
  (三)转租用途;
  (四)转租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公有房屋转租合同期限不超1年,转租期满,转租合同终止。原承租人需继续转租的,应当在转租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转租合同可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的凭证之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转租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转租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转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三)符合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转租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房屋转租当事人按照转租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应对出租的房屋及时修缮,确保安全。因失修、倒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原承租人应按期交纳房租,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每过一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使用用途、扩建或增添设施。确需变动时,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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