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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抚顺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抚顺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有房屋转租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公有房屋转租的管理。
  公有房屋是指公有居民住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或经营性用房等。
  第三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原承租人)经公有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所承租公有房屋转租。
  本办法所称房屋转租,是指房屋原承租人将承租的公有房屋在不改变使用用途的情况下再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 公有房屋转租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转租管理工作。
  各公有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其公有房屋的转租管理。

第二章 转租管理

  第六条 原承租人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方可将承租公有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原承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利益。
  第七条 出租人转租公有房屋,在其原有租金标准(含协议租金)的基础上根据市区地段区别,永安、站前、公园地区居民住宅和办公用房屋加收3倍转租费,经营性用房加收1-2倍转租费,其它地区各类用房加收1倍以内转租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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