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收费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供热,实现城市供热的商品化、货币化、人格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供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供热收费方面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及协调工作。
第四条 全市供热坚持不交费、不供热的原则。
第五条 暖气费和供热设施维修费(以下简称维修费)按以下规定承担:
(一)单位用房的暖气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二)居民住宅的承租人或产权所有人的暖气费和维修费由承租人或产权所有人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
(三)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居民,其住宅暖气费由政府民政救济金承担;
(四)签订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的下岗职工,如企业停产确无收入来源的,其暖气费从增加再就业托管经费中统一解决;
(五)停薪留职人员住宅暖气费由个人承担;
(六)由社会保险总公司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住宅的暖气费由社会保险总公司承担;
(七)因判刑、在押、被单位除名、辞退等原因,失去工作的承租人或产权所有人,其暖气费由实际居住者承担。
(八)经所在单位同意转租(借)他人房屋的,其暖气费由房屋实际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未经本单位同意的,暖气费由个人承担;
(九)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住房标准,其超标部分的暖气费由个人承担;
(十)未售出或未配户的空闲房屋,其暖气费由房屋所有者承担。
第六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性用房的暖气费由供热单位向房屋实际使用人收缴。
第七条 本市居民暖气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确定的价格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