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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住宅小区达到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综合综合验收:
  (一)建筑物的建设符合规划批复和设计要求;
  (二)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
  (三)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手续齐全;
  (四)投入使用区域内的道路、环卫设施、绿化、路灯等市政配套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施工设施、设备以及施工暂设、剩余构件、建筑残土全部清除;
  (六)运迁户妥善安置;
  (七)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住宅基项目文件、房地产房计划;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
  (六)消防验收许可证;
  (七)环保验收证明;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市综合验收办在接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对小区内的房屋单体工程质量、道路、排水、路灯、园林绿化、消防、卫生防疫、环境卫生、自来水、煤气、用电、物业管理前期准备以及学校、幼儿园、居民委用房等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第九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应按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综合验收办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市综合验收办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时冻结部分或全部工程等强制措施,直至其达到验收标准;未达到验收标准前,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其他有关开发、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 市综合验收办可结合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等级的评定建议。住宅小区等级评定情况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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