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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购买(承租)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签订购房(租赁)合同的同时,与原产权或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企业后,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产权人大会决定的期限内,将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移交给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二)规划图和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体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竣工图以及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电路示意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六)各种设备及材料的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七)环保、绿化等相关工程验收资料;
  (八)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招标或协商的方式进行。1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1个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运行服务;
  (二)环境卫生及生活垃圾的收集;
  (三)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
  (四)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及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五)非市政管理部门的道路、绿地、建筑小品、庭院灯、草坪灯等的养护管理;
  (六)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财务管理和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管理;
  (七)开展社区服务,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八)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一方不再续签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通知对方。合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或被解聘的,在物业产权人委员会重新选定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代管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竞聘对该物业的管理时,享有优先受聘权。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7日内,应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有关财务帐册以及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场地和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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