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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展览会的申请书;
  (三)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展览会项目批复(非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会除外);
  (四)展览会场地使用证明;
  (五)展览会组织实施方案;
  (六)外地来连举办展览会,须提供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手续;
  (七)国际性展览会须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展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八)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展览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展览会,还应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承办单位申请,在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展览会的冠名应与展览会的内容、规模相一致。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展览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七条 招展文件或招展(参展)合同须明确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举办单位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的名义进行招展或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国际性展览会境外展品的监管及留购,由海关凭展览会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境外展品不得擅自零售,对确需零售的,须事先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负责展览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并将参展商的参展资格情况于展览会开幕前报告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规定及时支付或缴纳有关税费,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举办以零售为主的展销会,承办单位应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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