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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展览会的展览计划、方案和展览期间的内部治安、消防规定,组织招商招展,负责财务管理。
  第九条 参展商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专业场馆举办展览会时,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展览会的立项申请。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3月底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展览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计划的展览会,承办单位须向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
  (一)举办展览会的项目申请;
  (二)主办单位责成或委托承办单位的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同意做本届展览会主办、协办、支持(赞助)单位的函件的复印件;
  (三)举办展览会的可行性报告(方案),组织招展招商计划、措施和部门分工等。
  (四)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展览会,须提供联合或委托举办展览会的协议以及境外机构的资信、业绩等有关情况。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展览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文件受理审核后,办理展览会项目的批复或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申报展览会项目的批复件后,应在1个月内与展览场馆签订租场合同,未按时签订租场合同的视为自行放弃拟办的展览会。全市各专业展览馆不得与没有获得展览会项目批复件的承办单位签订租场合同。
  第十三条 举办展览会,由承办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举办的展览会,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和监督管理;名称冠“大连”字样的以及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举办的展览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没有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单位,不得举办展览会,不得发布广告和进行招商、招展。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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