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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2日 大连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展览会的管理,促进展览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地方经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由一个或多个单位举办,若干生产经营者参加的商品交易和经济技术洽谈活动。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会的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展场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展览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展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
  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来华展览会等)及其举办单位资格的审核、报批。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展览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可以自行承办展览会,也可以责成或委托承办单位承办展览会,各自的民事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第六条 境外机构在我市举办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有举办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三)承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单位,必须具备外经贸部批准的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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