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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1日 大连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登记注册地不在大连市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以下称外来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所在管辖区内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 外来施工企业在大连市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经营活动的,事前须持下列证件向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证,领取《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所在地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签署的外出施工证明;
  (四)企业在大连市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及联系电话,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或任命文件及工作简历证明;
  (五)项目经理及各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六)近三年内施工的代表工程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招标机构或业主邀请函。
  第五条 外来施工企业取得《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后,还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未取得《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的外来施工企业,不得在大连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六条 《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三月份,外来施工企业须向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检,并填写《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审查表》。审查合格的,由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年检印章。
  凡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其《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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