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第(五)项规定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给临时救济金;
(六)符合第(六)项规定的,发给一次性临时救济金。
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待遇的家庭,同时享受市政府已经规定的有关就学、用房、就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本条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粮油代购券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中的独身户、子女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的单亲家庭,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30%发给生活保障金。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针对其具体困难,由市保障办统一安排政府有关部门实行专门帮扶,重点解决其就业、子女就学、就医等问题。
第五章 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申请保障待遇,由户主或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核实完毕并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报审件后5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区保障办;区保障办在收到报审件后5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区保障办应按月将审批保障待遇情况报市保障办备案。
第十五条 区保障办对符合规定条件,又予以批准的申请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发给《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发给《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办理一次性救济金领取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领到《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的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凭证或卡、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按月到指定地点领取保障金或限额粮油代购券;经批准领取一次性救济金的人员,凭批准手续、户口簿(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救济金。
第十七条 享受保障待遇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由户主或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后于每月月底前报区保障办,由区保障办上报市保障办,分送有关部门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