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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五)刑满人员释放后3个月(含3个月)以内,本人无收入的。
  (六)因意外或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 无业、失业、离岗、下岗人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就业管理部门应尽快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对不愿就业、不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而且两次以上不接受工作岗位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章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 家庭月人均收入是家庭中月所有收入(简称家庭收入)之和除以家庭人口(以户口簿为准)总数的平均值。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家族成员中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家庭成员扶养的,计入家庭人口。
  第九条 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含个体劳动者收入)、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养老金、退(离)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赡养费、扶(抚)养费、特许权使用费、职工遗属生活费和继承所得;
  (三)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保险给付金等收入;
  (四)除享受特殊待遇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津贴以及街道办事处给予社会救济对象的临时性救济以外,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中的赡养费、扶(抚)养费,应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赡养费按赡养人家庭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最低消费额(按家庭成员总数乘以居住地居民上年度月人均最低消费标准上浮10%计算),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计算;每个扶(抚)养对象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的50%。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保障待遇:
  (一)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每月按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按月足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每人每月发给限额30元的粮油代购券,凭券在指定粮店购买粮油食品,并不定期给予捐助衣物;
  (四)符合第(四)项规定的,每人每月发给80元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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