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1999年6月1日 大连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住户口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乡、镇)所辖区域内(简称市内四区)的城市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保障办),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内四区保障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劳动、人事、粮食、教育、房地产、卫生、公安、工会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生活保障金、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特殊困难户由政府部门专门帮扶和一次性临时救济等制度。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190元。
  市保障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出高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人员属于保障对象:
  (一)家族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城市待业青年中入伍的退役士兵(仅限待安置的8个月内);社会救济对象;原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人员;因公致残的原知识青年以及保障对象家族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人。
  (三)按应得的职工工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退(离)人员退(离)休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收入计算,虽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已连续4个月以上未能领到且近期无望领到上述收入,使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家庭生活困难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十八岁以下的子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