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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失效]

  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第七条 房屋三类区普通住宅、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由市拆迁主管部门商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房屋类区系数:特、一类区为1.4,二类区为1.2,三类区为1,四类区为0.8。
  第九条 在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区域内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必须具有与其进行拆迁安置相适应的资金,并足额存入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未按规定存入资金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每户搬家补助费500元和临时安置补助费1000元。
  拆除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及3个月职工生活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两倍发给。
  第十一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
  (二)被拆除房屋产权人及各使用人的单位名称、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
  (三)被拆除房屋的地址和建筑面积;
  (四)货币化安置款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存入指定银行的货币化安置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分立二级帐户,由银行出具购房存款单。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使用货币化安置款可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可上市转让的房屋。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时,应当提交货币化安置协议、购房合同以及购房存款单。存储货币化安置款的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出售人支付购房款。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购买住宅房屋的产权,归购房人所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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