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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

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
 (1999年5月15日 大连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驻军的粮、油、水、电、煤、气等生活必需品,并有计划地支持和帮助驻军搞好农副业生产和营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 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从师资、教材、场地、技术等方面帮助驻军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支持部队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协作活动。
  第七条 驻军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应当提供方便条件并热情接待和慰问,驻军车辆通过时,当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其优先通行。
  驻军在抢险救灾中的重大物资、器械损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从救灾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偿。
  第八条 编内军用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驶或在公共停车场停放,不收取费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不得擅自要求驻军提供人力、物力。确需驻军支援或支持的,应经民政部门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应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立相应标志。有条件的应当为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设置售票窗口和开设专门的候车(船、机)室(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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