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新建或改建金库,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及《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的取得,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金库守卫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双人武装坐班,上岗前和执勤中不得饮酒。营业结束后应对库区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然后封闭库区。
(二)非守库人员不得进入守室库。对因工作需要进入库房的人员,要认真检查有关证件。
(三)执勤中发现紧急情况,要立即报警并果断处置,使用枪支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金库管库员在营业时间应随身携带库房钥匙,营业结束后应将钥匙分别存入专用保险库(柜),备用钥匙要按有关规定封存。新任管库员应更换保险库(柜)门锁、调整保险库(柜)密码。
第四章 押运安全防范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取送现金、金银、有价证券、损伤券、重要凭证等,必须使用运钞专用车押运。
运钞专用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况良好,货仓除保留1个仓门外实施全封闭。
(二)除驾驶室正面的挡风玻璃外,车体其他玻璃应粘贴透光度大于75%的有色玻璃贴膜。
(三)有固定于车体的保险箱(柜),并随车配备通讯、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 运钞专用车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使用运钞车取送现金、金银、有价证券、损伤券、重要凭证等,城市150万元、农村80万元以下的,由2人以上武装押运;城市超过150万元、农村超过80万元的,应增派先导、护卫车,由4人以上武装押运。
运钞车必须配有《通行免检证》,《通行免检证》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押运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岗时应着迷彩服、戴防弹头盔、穿防弹背心、配带武器。
(二)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携带与押运无关物品及本车内保险柜(箱)钥匙,不得在执行任务前和执行任务中饮酒、捎带非押运人员、擅离职守、在车内吸烟。
(三)取送前应检查封包的数量、质量,上车后关闭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