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举办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演出,应当在举办演出前2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者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举办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演出的,应当同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市或者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维护演出秩序,确保演出安全,制止有悖公德的行为;
  (二)演出内容符合《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员个人不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
  (四)聘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人员参加演出,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演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演出,事先经本单位同意;
  (五)演出场所不为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和演员个人以及未经批准的演出提供场地和服务;
  (六)演出广告先经文化行政部门核准,依法办理刊播手续,确保演出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误导、欺骗观众,演出节目与演出广告节目单一致;
  (七)已经刊播演出广告或者已经售票,除遇不可抗力外,不取消或者中途停止演出;
  (八)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个人不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表演等虚假手段欺骗观众;
  (九)演出时携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出租、转让《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十)以演出节目、地点、时间、主要演员、场次、票价、收入分成、违约责任等为内容,签订演出合同,并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加强财务、票务管理,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演出票价和场租标准,并依法交纳税费。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