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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含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物价、税务登记等手续;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申领《治安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证照齐全的,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
  第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四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演出经纪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举办下列营业性演出,应当报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一)市外演出经纪机构组台以及市外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个人来本市演出的;
  (二)在公园和市属非营业性演出所演出的;
  (三)以赞助广告形式筹集资金组织演出的;
  (四)文艺表演团体举办演员个人专场演出的;
  (五)因特殊情况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演出的。
  以赞助广告形式筹集资金演出的,除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外,还应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在区属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报所在地的区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个人在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市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手续。
  本市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个人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举办募捐性演出和义演,主办单位应当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和赈灾义演,还应当先经市民政部门审批。
  主办单位和演职员不得从募捐性演出和义演的收入中提取报酬。募捐性演出和义演的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应当全部交给受捐单位;赈灾义演的收入,交民政部门用于赈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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