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武汉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守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发布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不含体育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时装表演等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
(二)剧场、影剧院、杂技厅、俱乐部、文化(艺术)馆、文化宫、礼堂、歌(舞)厅等营业性演出场所,以及为营业性演出提供服务的非营业性演出场所;
(三)为营业性演出提供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代理等服务的演出经纪。
第四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是本市营业性演出的主管部门。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演出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审批
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