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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武汉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守海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蔬菜生产、销售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农药、重金属、硝酸盐等有害物质残留量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蔬菜。
  第四条 市、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农业、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将蔬菜纳入本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和对上市销售蔬菜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生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供销部门负责在组织供应安全、高效农药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五条 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蔬菜供应充足均衡、重在保证质量的原则,编制全市无公害蔬菜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向蔬菜生产者推广用于蔬菜的安全、高效农药;指导其科学合理施用化学肥料,鼓励和引导其使用有机肥料、复合肥料、生物肥料,逐步减少土壤污染,降低蔬菜有害物质残留量。
  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写蔬菜生产安全、合理用药指南;制定用于蔬菜的农药轮换使用规划;对蔬菜生产者进行科技指导,帮助其掌握农药轮换使用、间隔使用和防毒规程等知识,提高施药技术水平,防止农药污染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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