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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守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各自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程规模、技术繁简明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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