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学校管理,防止扰乱学校秩序、侵占学校的公物和勤工俭学基地,保护学校的财产和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科教兴县的发展战略,根据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服务网络,加强科技情报、信息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厂矿、企业开展科技活动,推广科研成果,促进经济发展。
自治县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逐步改善科研条件,加强科技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加强县、乡(镇)、村文化馆、站、室的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管理,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民族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挖掘、整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民族文学艺术,办好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图书事业,办好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培养各民族的文艺人才,弘扬民族文化。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加强城乡卫生网络建设,发展和巩固农村合作医疗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积极培训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加强完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个人可以开办医疗门诊、药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民族传统医药、医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应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特殊困难的患病者的住院费和治疗费予以适当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树新风、改陋俗,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妇幼、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积极开展民族传统和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增强人民体质。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各民族都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和睦相处,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加强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各级领导干部要做民族团结的模范。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文件、通告、牌匾等,都必须冠以大化瑶族自治县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