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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9修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给自治县使用的招收的人员总指标中,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农村人口中招收的名额。招收瑶族等少数民族人员,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招收条件应予适当放宽。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主安排补充。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从本地各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注意培养、选拔瑶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选送干部、工人到大、中专院校学习,努力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要为政清廉,遵纪守法,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各民族人民服务。
  第十五条 自治县制定政策,引进各类人才;注意关心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不断改善福利待遇;鼓励各级干部和各类科技人员积极为各族人民服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成绩显著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其他劳动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实际,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导向,自主规划、有序开发、自主管理、合理利用,防止掠夺性开发或资源被破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方针;充分利用县内各种资源优势,合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保持粮食增产丰收;发展林业、矿产、电力、畜牧水产和多种经营,发展工业、乡镇企业和旅游业、服务业等行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第十七条 自治县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普及、引进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发展粮食生产。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良种、化肥、农药、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机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措施,发展冬种农作物,提高耕地利用率,增加农业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水果、畜牧、水产养殖等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扶贫规划,采取特殊政策和有效措施,组织异地搬迁、异地开发、输出劳务等拓宽生产、就业途径,帮助贫困乡村农民进行开发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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