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1年6月9日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9年1月9日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1999年11月28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大化瑶族自治县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依照大化瑶族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化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壮族、汉族、苗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大化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自治县的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带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搞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公民中广泛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继承和发扬革命光荣传统和民族的优良传统,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腐朽思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各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条例是自治县贯彻实施
宪法、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自治法规。
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