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新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支持、扶助学校开展勤工俭学,逐步改善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作为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四十八、原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合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尊重教师的社会地位,重视师资培训,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例。”“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学校管理,防止扰乱学校秩序、侵占学校的公物和勤工俭学基地,保护学校的财产和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调整为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
四十九、原条例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科教兴县的发展战略,根据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服务网络,加强科技情报、信息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调整为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五十、新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厂矿、企业开展科技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经济发展。”“自治县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逐步改善科研条件,加强科技队伍建设。”作为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
五十一、原条例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加强县、乡(镇)、村文化馆、站、室的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管理,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民族的文化生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挖掘、整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民族文学艺术,办好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图书事业,办好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培养各民族的文艺人才,弘扬民族文化。”调整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三款。
五十二、原条例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加强城乡卫生网络建设,发展和巩固农村合作医疗事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积极培训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加强完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个人可以开办门诊、药店。”“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民族传统医药、医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应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特殊困难的患病者的住院费和治疗费予以适当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树新风、改陋俗,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妇幼、老年保健工作。”调整为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