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新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丰富的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突出特色,大力发展旅游事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谁投资开发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自治县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管理和保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支持、保护旅游业的开发,使之逐步形成本县支柱产业。”分别作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款。
四十三、新增“自治县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超基数增量中央返还地方部分全部留自治县;地方共享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收入享受自治区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自治县各国家机关依法收取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作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六款。
四十四、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合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决定本县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管理、学制、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逐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幼儿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师范教育、成人教育、扫盲后教育,努力改善教育环境,提高教育质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办好以助学金为主和寄宿为主的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班。建立助学金,帮助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自治县民族学校(班)的教职工编制、经费、助学金、奖学金等享受国家的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办好各级职业学校,开办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培养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发展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调整为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款。
四十五、新增“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根据专业需要,在同等条件下,择优录用本县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自治县中学(职业学校)招生时,对边远、贫困、文化基础较差地区的考生和生源较少村屯的考生,可以适当放宽录取条件。”作为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七款。
四十六、原条例第五十条修改为“自治县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考生,录取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的优待。”调整为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