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例,普及、引进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发展粮食生产。”调整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调整为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十七、新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良种、化肥、农药、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机事业。”作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十八、新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措施,发展冬种农作物,提高耕地利用率,增加农业收入。”作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九、原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扶贫规划,采取特殊政策和有效措施,组织异地搬迁、异地开发、输出劳务等拓宽生产、就业途径,帮助贫困乡村农民进行开发性生产。”调整为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十、新增“贫困乡(镇)、村扶贫项目的立项和资金安排,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先照顾。”“贫困乡镇在县城或者经济、交通较发达的乡镇兴办的企业,所创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通过县财政安排部分或者全部用于贫困乡镇。”“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坚持自力更生方针基础上,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和发达地区的财力、物力、技术和人才的支援。”“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组织科技人员到贫困乡、村开展科技扶贫。”“自治县人民政府安置的扶贫移民开发区的土地通过划拨或者征用后确认给移民使用,生产生活区中的果树、林木和农作物等属移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作为条件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六款。
二十一、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大化、岩滩电站所交的企业的所得税属自治区财政收入部分,大化瑶族自治县享受自治区一定比例的照顾。”作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十二、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合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大化、岩滩、百龙滩水电站枢纽工程和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做好移民搬迁和安置,坚持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发展经济相结合,不断提高库区人民生产生活水平。”作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