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2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文化市场稽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文化市场稽查,是指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其所属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稽查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同时均有义务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稽查
第五条 文化市场稽查的范围: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场(馆)、电子游戏、棋牌茶室及其他各类文化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书报刊经营活动;
(四)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歌舞、乐手、节目主持人、音响师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
(五)文物经营活动;
(六)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
(七)电影放映、发行;
(八)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
(九)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十)印刷业经营活动;
(十一)试验、示范性质的文化经营活动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